纳税人注意了!留抵退税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0-11-18 17:26浏览量:528

留抵退税是什么?

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那应该如何办理退税呢?哪些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 申请条件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退税额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二、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以外的纳税人

# 申请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退税额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申请条件

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 退税额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执行至 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定要抓紧办理哦!


举个例子:

# 前提

A公司2019年3月底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8万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分别是20万,10万,15万,10万,15万和50万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64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300万元。

# 情况一

若A公司是满足其它申请留抵退税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则A公司可在2020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留抵退税申请,当月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20-8)X88%=10.56万元。(进项构成比例=264/300=88%)

# 情况二

若A公司是满足其它申请留抵退税条件的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则A公司可在2020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留抵退税申请,当月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50-8)X88%X60%=22.176万元。(进项构成比例=264/300=88%)

# 情况三

若A公司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则A公司可在2020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留抵退税申请,当月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50-20=30万元。


那具体又该如何操作呢?

1、增量留抵税额该如何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退税后的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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