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规范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发布时间:2020-11-23 16:46浏览量:438

发票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那么,企业在日常经营收取了不规范的发票,当然,不合规发票存在的形式五花八门,而且都是隐蔽在每一册每一页的记账凭证之中,实施审计检查时,一般需要仔细翻阅被审计单位记账凭证后所附的票据资料,才能较全面地查出被审计单位的各种不合规发票。这些不规范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一、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业务真实发生,取得的发票填写不规范,如何处理?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汇算清缴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取得的发票为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四、取得不合规发票后,无法补开、换开,如何处理?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五、企业在以前年度未取得合规发票,在以后年度取得合规发票,能否税前列支?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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